所謂的輻射屋(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係指建築物所使用之鋼鐵建材遭受放射性污染者而言。建築物受到放射性污染達年劑量一毫西弗以上時,主管機關會造冊函送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主管機關建檔並開放一般民眾查詢;但經建檔之建築物,其輻射劑量有時會隨著時間經過而自然衰減或有效移除污染源,若降低至年劑量一毫西弗時,主管機關就會將建檔之輻射屋資料註銷。
因輻射為無聲、無色須經檢驗才有辦法測得,購屋者在標購前,如需有關輻射屋之資料,可向該管縣(市)政府地政機關或向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查詢。
若依「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第十條規定:「主管機關發現建築物遭受放射性污染時其年劑量達十五毫西弗以上,不適宜長期繼續居住者,該戶建築物所有權人、區分所有權人或共有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依合理價格收購該戶建築物或其建築及土地。」若受輻射量在五毫西弗以上者,可得到主管機關相關的醫療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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