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屋者要標購國宅,在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底起,購買中古國宅或參與法院投標已經不須要具備國宅資格,即可標購房屋。由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底前,如要標購國宅,在法院拍賣公告都會『註明為國宅』字樣,購買者只要看公告就知道標的物是否為國宅。但九十二年起由於公告內容與一般標的物公告相同,法院拍賣公告也無法看出是否為國宅,有意購買國宅的民眾,可直接詢問「縣市政府國宅單位」,就可清楚的了解,拍賣公告上之物件是否為國宅。購屋者也可將欲購買國宅附近及其區域內,共有幾處地點有國宅紀錄,再把全部地址都抄錄起來,就可依其地址查看拍賣公告是否有要找的國宅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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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obocoke31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