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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民國86年起,由於投資環境、景氣下滑等多項因素影響,許多財團陸續爆發財務危機,金融環境也起了相當大的波動,銀行逾放比不斷上升。政府單位為解決日益惡化的銀行呆帳問題,避免發生像日本金融機構因體質不良引發的金融危機,一方面督促各銀行打消呆帳外;另一方面於民國89年12月公布「金融機構合併法」,其中明定銀行可以將其不良債權售於資產管理公司,加速清理銀行的不良債權,以求健全經營結構、經營體質,這就是資產管理公司(簡稱AMC)的由來。
金融六法與金融機構合併法
台灣在七十八年之前,由於政府對金融機構採行保護之政策,在其金融機構之設立、利率訂定、營業項目等均有很多限制。之後政府受到國內外要求開放金融機構的巨大壓力,逐步採行開放政策後,國內新銀行紛紛設立。
自從七十八年至九十年間,本國銀行之家數已成長到53家,這期間由於國內泡沫經濟之產生,各銀行彼此間過度競爭影響所及,造成不良的放款倍增;此外再加上國際間發生亞洲金融風暴問題,在八十七年起,許多財團也陸續傳出財務危機、經濟逐漸蕭條、失業人口增加、造成銀行逾放問題十分嚴重。
經由債權銀行聲請拍賣的案件,在全國法院各民事執行處堆積如山。經統計至九十一年三月,金融機構總體逾放比高達8.78%,總體逾放金額更高達新台幣一兆四千三十三億元,問題十分嚴重;政府為有效解決此一嚴重金融問題,在九十年通過「金融六法」暨「金融機構合併法」並積極的督促各銀行加速打消呆帳、降低不良債權,輔導成立資產管理公司價購銀行之不良債權;經此努力下,至九十三年一月金融機構總體逾放比已降至5%,總體逾放金額也降低快一半,只剩餘八千零四十五億左右,顯示「金融機構合併法」之通過及金融控股公司與資產管理公司的成立,對於目前金融市場之環境正常化具有積極之效用。
公正第三人之拍賣金拍屋
在「金融機構合併法」中規定,金融機構出售予資產管理公司之不良債權,因出售所受之損失,得於五年內認列損失,同時資產管理公司就已取得執行名義之債權,得就其債務人或第三人所提供第一順位抵押權之不動產,委託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公正第三人(如台灣金服,簡稱TFASC)公開拍賣,公開拍賣所得價款清償應收帳款後,如有剩餘應返還債務人。資產管理公司為處理金融機構之不良債權,可適用銀行業的營業稅稅率;這也是資產管理公司處理金融機構不良債權之法源依據,建立法院以外另一個不動產拍賣機制。
第一家資產管理公司—台灣金聯
政府為加速降低各銀行過高之逾放比,在銀行公會協助之下,由三十家銀行及三家票券公司共同投資,於90年5月22日正式成立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簡稱TAMCO),正式加入處理金融機構之不良債權行列。
此後不僅國內資產管理公司陸續成立,連國外知名的資產管理公司也相繼來台,加入價購國內各銀行不良債權的行列,例如美林集團、奇異資融、摩根史坦利、澤普世、雷曼兄弟、所羅門美邦、德意志銀行、龍昇星、柯羅尼、日本新生銀行等都已陸續進駐台灣設點經營,以標購或價購之方式取得各金融機構之不良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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