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人對於標購法拍屋在感覺認知上,似乎會存有產權不清、有所糾紛與處理麻煩等問題,其實這是完全錯誤的認知;只要我們詳加了解其相關法令並謹慎處理協調下,並不難購買到產權清楚和價值非凡之房屋,以下有幾個問題常為一般購屋者所煩惱:
債務人賴皮不走
法拍屋購屋者從得標確定當時起,即滿懷希望債務人能在最短期限內儘速搬遷交屋;但有時總會遇到債務人避不見面或苦苦哀求目前暫時無屋可住,懇求給予多點時間以便另尋住所等情事發生,使得標者不知所措。
以破壞房屋威脅
法拍屋購屋者在得標後與債務人協談搬遷過程中,有時會遇到債務人頑抗恐嚇,如果不給多少金額的搬遷費就要破壞房屋等語。
黑道強佔房屋
偶爾會從新聞媒體或朋友間聽聞『某法拍屋已被黑道所強佔』,使法拍屋得標者不知如何協調點交房屋,更甚者威脅生命財產安全。
海蟑螂勒索搬遷費
偶爾也會聽聞某間法拍屋已遭海蟑螂所佔據,利用「假租約」或「債務糾紛」等情事,獅子大開口要求得標人要給付大量金額之搬遷費用。

點交困難解決之道
1.法院已加強法拍作業流程之透明化
政府為求有效解決黑道或海蟑螂強佔勒索等問題,強制執行法在民國八十五年後,陸續大量修改相關法律,透過公權力加強法院點交執行工作,並針對點交時可能發生之情形,加以確切防範與排除。因此,近年來法拍屋物件雖激增不少,但目前已經很少見到不合法強佔勒索之情事。
2.可依照法院之點交程序逐一排除
購屋者可依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五十七條第十項至第十三項規定辦理:
〈第十項〉出租人與承租人訂定租賃契約後,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佔有前,經執行法院查封者,承租人不得主張係查封前與債務人訂約承租該不動產,阻止點交。
〈第十一項〉第三人於查封後始佔用拍賣之不動產拒絕交出者,執行法院除應嚴格執行,解除其佔有,將不動產點交於買受人或承受人外,如遇有竊佔執行標的物,恐嚇投標人、得標人、偽造借據、租約或涉有其他罪嫌時,應即移送該管檢察官依法偵辦。債務人受點交後復佔有該不動產,亦同。
〈第十二項〉債務人或第三人於查封後提出租賃契約,主張查封之不動產上已有租賃關係者,執行法院宜為相當之調查,如發現其契約有冒用他人名義偽訂情事時,亦應依前款規定辦理。
〈第十三項〉第三人對其在查封前無權佔有不動產不爭執,或其對該不動產之租賃權業經執行法院除去,而有第十一款規定之情事者,亦得依該款規定辦理。
3.專業法拍公司協助
購屋者為求節省寶貴的搜索尋屋時間與處理繁雜專業之點交程序,可以委託較可靠有信譽之專業法拍公司,來協助法拍不動產尋屋、評估、代墊與點交等各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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