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拍屋之主要來源
銀行抵押
法拍屋絕大部分來源,是因債務人向銀行借貸,把抵押權設定給銀行;後來因債務人本身之關係,例如失業、投資過度等原因,連續繳不出銀行之貸款金額,銀行基於抵押權人關係,乃運用法院拍賣之方式,為銀行本身尋求最低的保障,以迅速請求到一定金額金錢的保障。因此可知,法拍屋大都為債務人投資不當或是受經濟不景氣影響,而受銀行聲請以拍賣之方式來解決彼此之債務;並非一般人誤認為風水、地點、環境等因素而遭拍賣的。因此,我們隨處可以很容易見到地點、價位、環境、投資性良好的法拍屋出現。
普通債權人之聲請
債務人如因積欠銀行信用卡費或一般借貸欠款、支票退票等因素,由普通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後,經聲請法院拍賣債務人所有之不動產,用以償還其債務,來保障其債權。但通常由於房屋本身大部分債務人均已向銀行借貸,把第一順位抵押權設定於銀行;所以一般普通債權人想以拍賣債務人不動產方式,而能取回借貸資金的情況並不多見。
國家欠稅罰款
法務部行政執行處之成立,含括各項欠稅、罰款、行政處分等催收之執行,為國家另闢一條重要財政收入來源;其中最為人們所熟悉的案例,如股市聞人黃任中欠稅案而遭管收。舉凡積欠國家之稅款,如房屋稅、地價稅甚至汽車使用牌照稅等各項稅捐逾期而不為繳納者,政府均可透過拍賣程序取回各項欠稅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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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obocoke31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