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契稅:
1.契稅是否由拍定人繳納:

(1)契稅之性質屬流通稅之一種,當建物有移轉之行為時,均應按其稅率課徵契稅,依契稅條例第二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但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免徵契稅。而強制執行法所為之拍賣,通說係解釋為買賣之一種,即債務人為出賣人,拍定人為買受人(最高法院四十七年臺上字第152號判決參照),契稅條例第四條規定:「買賣契稅,應由買受人按契約所載價額申報納稅。」同法第十一條規定:「依法領買或標購公產及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者,仍應申報繳納契稅。」由此可知,契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買受人。

2.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是依政府所評定公布的房屋評定標準價格或是法院標購價格來計課契稅呢?

(1)契稅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納稅義務人申報契價,未達申報時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價格者,得依評定標準價格計課契稅。但依第十一條(法院標購不動產)取得不動產者,不在此限。」

(2)若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其買賣價格高於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價格者,除當事人自願以實際買賣價格繳納契稅,准按其買賣價格課徵外,應按標準價格課徵契稅,至標購價格低於標準價格者,仍依契稅條例第十三條但書規定,按其拍定價格計課契稅。(財稅部六十六年三月十五日台財稅第31752號函參照)依此,拍定人可選擇「拍定價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二者之中,選擇較低者申報契價。

A.停車位是否應課契稅:
地下室停車場車位的讓轉,受讓者雖未取得產權,但享有使用權,應屬於「權利交易性質」的一種,並無課徵契稅的問題。(財政部七十六年二月四日第7524799號函)

B.有限公司變更該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不必繳納契稅:
有限公司依公司法規定變更其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其法人人格之存續不受影響,就該公司之不動產權利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之名義時,無契稅條例第二條第一項之適用(因無不動產移轉之情形),依租稅法律主義,自不應課徵契稅。(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67號解釋參照)

C.契稅申報期限何時開始:

(A)一般移轉案件:契約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

(B)法院拍賣案件: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起三十日內。

(C)產權糾紛案件:法院判決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

(契約條例第十六條,行政法院六十年判第766號裁判參照)

D.契稅之稅率如何計算:

一、買賣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六。

二、典權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四。

三、交換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二。

四、贈與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六。

五、分割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二。

六、占有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六。

(契稅條例第三條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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