誠如眾所周知,法拍屋有分「點交」與「不點交」,若是在設定抵押權後成立的租賃關係的「不點交」的物件,是可以透過民法866條的排租條款排除,這類原本「不點交」變成「點交」的物件,在法院的筆錄中都會有這樣的伏筆。「........為該租賃(或佔有)關係業經本院以命令除去,如該命令於點交前被廢棄確定,使不點交。」這句話說的白一點就是說「原先不點交的原因本法院已經排除了,但是如果在點交前,當事人或關係人有提出異議且可被接受的話,那對不起啦,這件就會變回「不點交」了。」所以這樣的記載等於給了債務人有相當的空間與時間阻撓點交的程序。

由 「點交」變「不點交」的物件除了上述原本是「不點交」變成「點交」的物件外(除了租賃關係也可能為其他第三人佔有),也有一部分是原本就是「點交」物件,但之後因債務人或其他關係人提出事證足以為不點交原因的。其實不管是債務人自己所為或結合第三人串聯設計,債務人積極想保有其房屋的作為是可理解的,重要的是該如何利用專業的法律知識、相關案例,將對方提出之事由證據予以一一擊破使其異議無法成立,或縱使其成立仍能透過法律行為排除之,才是處理的重點。



公司同事曾拍得北屯區一間房屋,本物件就是原本「不點交」變成「點交」的物件,在得標後關係之第三人(佔有人)積極阻撓點交,並向法院提出異議,其提出的事由是牽涉到四個人的法律關係,主要目的便是要將本物件變成不點交。所幸我們在接到法院通知後針對對方的異議一一予以破解,保持了原來的點交狀態。



積極的作為是需要專業知識與經驗做基礎,透過合法的程序,合諧的交涉,才能確保得標人的權益,這就是安全交屋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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